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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队)长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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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区(队)安全生产管理有协调指挥权。 2. 对下达给本区(队)的安全生产任务,有权根据区队安全工作的需要,进行本区(队)范围内的劳动调配和劳动组织的调整。 3. 对本区(队)职工在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排除重大事故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违章违纪造成严重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有权进行表扬或批评,并有权建议上级给予奖励或处分。 4. 在工人技术考核、晋级等工作中有组织评议权;对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职工有奖金分配权。 5. 在无作业规程、主要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开工。 6. 生产现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并威胁工人的人身安全时,在向上级汇报的同时,有权停止生产、及时处理。 7. 对那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或向上级反映情况。 8. 对矿和区(队)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建议修改。 9. 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控告。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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